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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豪杰恋童癖事件!!!别把罪恶的手伸向孩子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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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7-17 11:19:11 | 只看该作者 |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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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没完没了
  “恋童癖”是以儿童为对象获得性满足的一种不正常性取向。所谓儿童指的是性发育(青春期)之前的孩子,受害者男孩女孩皆有。
  学术上,恋童癖概念产生于19世纪末,但在西方舆论中的出现,则基本上是从上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的。90年代以后,随着打击网络恋童癖色情犯罪的热潮,它逐渐成为舆论中重要的一个伦理话题。
  在中国,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。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,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;猥亵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男或幼女;猥亵行为出于故意,且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儿童;如儿童为幼女,则男性行为人不具有奸淫的意图,这是本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关键区别;但如果儿童为幼男,妇女或者男性行为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,则包括性交行为与性交意图。


  知道了什么是恋童癖,今天套套就来和你说说恋童这件事。随着网络的发展,不少恋童癖群体在阴暗的角落里默默地活跃着。多数人打着关心,爱护的姿态刻意的接近孩子们,从而开展他们罪恶的勾当。
  美国《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》中提到, 恋童癖者的一般表现是:喜欢和孩子玩在一起,带他们看电影、逛公园、买东西给他们吃,获得孩子的信赖;在与孩子建立起友谊后,通常采用“友好”的方式进行身体接触,而身体接触是从触摸开始的;当触摸的目的不断得逞后,才发展到最后一步。这种从病态到越过雷池,是一个渐进的过程,恋童癖患者往往难以自控,如果疏于监控,非常有利于恋童癖者成为性侵惯犯。


  我们熟知的恋童癖惯犯歌手红豆,2000年4月至2001年6月间,将北京某中学7名12岁至14岁的男性儿童,以玩游戏、钓鱼为名,引诱至其家中及宾馆客房内,对其进行猥亵行为;这不是巧合,美国西尔斯大学法律心理学副教授凯瑟琳·拉莫斯兰德博士认为,恋童癖者更偏爱性侵男孩。根据2010年美国国家性健康调查(NSHS)显示,恋童癖者性侵案中受害男女比例为7比3。


  这种偏爱性侵男孩的选择,更加方便了恋童癖者肆无忌惮的犯罪之路,她认为有三个原因。其一,在社会传统观念中,男孩不应该处于受害者的角色——“如果我是受害者,还是个男人吗?”因此,很少男性事后会主动寻求心理治疗,以免被人当成软蛋。
  其二,当一个男孩被侵犯,性取向的问题就出现了。尽管今天的社会越来越包容同性恋,但依然有很多人对此感到厌恶和害怕。8至10岁的男孩常常会问:“如果我被一个男的侵犯,而我也是男的,这意味着我是同性恋吗?”十几岁的少年受害者更是选择沉默,害怕说出来后会被人当成同性恋。
  其三,男孩被人摸到生殖器区域后自然会产生勃起。他们看在眼里,甚至会产生快感,于是产生了极大的困惑:“我似乎很享受这个过程,是我的错吗?”由此而生的沉重负罪感让他们不敢声张。
  这三种观念造成被侵犯者的隐忍。由于隐忍,惯犯开始越来越胆大,肆无忌惮的侵犯幼童。恋童癖的侵害对小孩子造成伤害最大的,并不是他们的身体,而是他们的个性,人格,和对社会的心态。创伤性的性经验意味着,儿童受到与性有关的感受、态度和行为不符合所处年龄,或发展阶段。进而导致被性侵害过的儿童,长大后可能对性的认识出现扭曲,会以不正当的手段实施性行为。孩子一旦发现自己被他们相信和依靠的人伤害,就会出现被背叛的感觉。当性侵犯者是家庭成员的时候,背叛感更加明显。如果孩子报告了性侵犯,但是没有人相信,或者因此遭到了责骂,那么这种被背叛的感觉犹如火上浇油。孩子就会出现极端的心理,对侵害者和身边的人产生排斥、抵触,甚至怨恨。甚至孩子们心中的阴影逐渐扩大,直至憎恶自己,很可能会出现自残、自杀等另类的自我发泄行为。


  所以对孩子进行性教育以及防性侵教育是十分必要的。这其中,不仅包括性别意识的培养,更涵盖自我保护意识的建立。一个对性毫无知识,全无自我防范意识的孩子,比起接受过安全教育、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孩子更容易受到恋童癖的侵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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